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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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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章程

(2015年3月18日第三届五次理事会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  Landscape  Architecture  And  Gardening  Trade  Association,缩写BLAGTA)。

    第二条  本团体由北京地区园林绿化企业等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北京地区园林绿化企业,以建设“人文北京、绿色北京、科技北京”为目标,开展行业规范、行业自律、行业协调、行业服务工作。为北京市园林绿化企业搭建平台,提供信息,为园林绿化事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海淀区西三环中路10号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认真组织会员开展城市园林绿化市场有关问题的调研,为政府提供城市园林绿化宏观管理和指导整体运行信息和资料;提供有关制定政策的依据。

    (二)协助规范本市园林绿化市场,制定并监督检查园林绿化行业自律公约,维护企业在市场中公平竞争的权利。

    (三)利用商务信息网优先为会员提供快捷、准确、详细的园林绿化市场要素信息、园林绿化咨询等服务。

(四)采取学术报告会、举办技术培训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 组织会员开展好国内外园林绿化专业理论研讨和技术交流活动。

(五)参与制定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协助政府组织贯彻实施。

(六)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对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事宜进行协调,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七)采集编发有关为园林绿化行业服务的刊物。

    (八)按本章程做好本团体日常监督管理和组织工作,保证本团体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设计、养护、咨询服务的有关单位;从事绿化生产要素的生产和经营的有关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本团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必须履行园林绿化行业自律公约。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召开换届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由39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5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5年3月18日第三届五次理事会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