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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有关重大事项报告的规定

发布于:2020-05-22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协会工作管理,充分发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的作用,依据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据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凡需会员代表大会做出决议的事项,协会工作部均应提出相应的决议草案,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报告。

第三条  凡属下列重大事项由协会工作部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秘书长同意后向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提出报告,做出相应决议后由工作部执行。

(一)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的措施;

(二)协会换届选举的有关人事机构变更调整等重大事项;

(三)有关会员入会、退会、奖惩事项;

(四)有关协会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

(五)有关协会中长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六)有关会员代表大会的会议议程;

(七)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八)会费收支及捐赠的使用;

(九)组织会员考察技术交流;

(十)影响较大的社会活动;

(十一)其它重大事项。

第四条  第三条所列重大事项,凡涉及需要社团办、市园林绿化局批准的要经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再向以上机关报告,批准后方能执行。

第五条  第三条所列重大事项形成决议后,主抄报监事会以便接受监督。

第六条  本规定经协会第五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第五届理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