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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关于重大问题民主决策的规定

发布于:2020-05-22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条例》和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属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以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三个代表为指导,走群众路线、坚持实事求是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条  凡属下列重大问题必须通过民主讨论做出决策。

重大问题包括:1、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2、协会中长期工作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3、协会自身重大制度建立;4、年度工作总结报告;5、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程;6、副秘书长以上领导干部人事任免;7、对会员单位及专职工作人员的奖惩;8、协会合并、中止;9、年度财务收入状况;10、其它重大问题等。

第四条  凡属重大问题的决策按下列程序进行:

1、协会工作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集体讨论形成提议草案,并向秘书长做出报告;2、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拟定相应决议草案;3、召开会长办公会,审议讨论草案;4、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审议通过,或会员代表大会做出最后决定。

第五条  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执行,不得各行其是。

第六条  监事会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负责检查监督,工作部对执行情况要及时收集资料并向秘书长报告,秘书长向会长报告。

第七条  本规定经协会第五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第五届理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