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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绿化条例修订稿已在市政府法制办网上公示,,此条例的修订直接关系到本行业的发展和企业切身利益,务请各企业同仁及时上网,详细阅览并提出好的建议。
网址是:http://www.bjfzb.gov.cn/advice/user/content.asp?UNID=287&law_style=1 附:关于《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修订送审稿)》征求意见的说明
绿化工作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组成部分,是建设宜居城市的重要内容,是构建和谐首都的重要组成部分。《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是1990年4月21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地方性法规。其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随着北京市城市建设的高速发展,市民对绿化建设的需求不断提高,需要对条例进行修改。2006年3月起,市园林绿化局、市人大法制办、市人大农村委、市法制办等单位组成了立法起草小组,开始着手条例修订的前期准备工作,经征求有关部门和相关领域专家意见后,形成了《条例(修订送审稿)》,现将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市政府对新时期园林绿化功能和管理职责的重新定位,体现了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是统筹城乡绿化、打破城乡地域分割的重大改革。为了实现市政府建设生态城市的目标,需要以统筹为指导,建设城乡一体化的绿色生态体系,以环境为载体巩固城乡绿化成果,以城市中心区为核心构筑生态屏障。为实现城乡绿化资源的统筹管理,在《条例(修订送审稿)》修订中,将适用范围由目前的城市建成区扩大到本市全部行政区域,植树造林等林业活动也属于绿化范畴,在这一大的原则下,林地林木的管理按照林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林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适用绿化条例,适用范围调整后,绿化隔离地区、五河十路永久绿化带、乡镇、村庄绿化等将纳入绿化条例的调整范围。
(二)关于绿化规划。一是明确绿地系统规划及其子规划的法律地位。通过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科学制定各类城市绿地的发展指标、空间布局。将各种类型绿地,各种规模绿地完整、系统地统一起来,以实现绿地本身应具有的游憩、防护、防灾避险、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优化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功能,形成合理发挥生态、景观和游憩等主要功能的城市绿地系统布局。二是明确绿地率指标审核主体。绿地率指标是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过程中的一个审查环节,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在《条例(修订送审稿)》修订中将绿地率指标审核的责任主体确定为规划部门,相应的法律责任也由规划部门承担。
(三)关于义务植树。自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1982年2月27日,国务院制定颁布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以来,首都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已经开展了27年,取得了阶段性、历史性的成就。广大干部群众的绿化意识、环境意识、生态意识明显增强,首都城乡环境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为适应新的发展形势,将首都义务植树活动深入持久健康地开展下去,在条例中增加了义务植树的有关内容,包括义务植树的组织机构、尽责形式、责任区和基地建设、有关责任、评比表彰、经费保障等内容。
(四)关于绿化管理工作。一是通过《条例(修订送审稿)》修订转变政府职能,改变 “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管理模式,政府重点抓好公共绿地的建设管理,其他绿地的建设管理逐步推向市场,并按照谁建设(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二是管理重心的下移。将大量行政管理权限下放到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同时增加政府的监督职能,创新监督模式,切实保护好绿化成果。三是实行分级、分类、分区管理。对于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绿地和树木,设置不同的管理权限,对于不同土地性质的绿地和树木,设置不同的管理制度。四是关于代征绿地管理。考虑到北京的现状,代征绿地仍是实现城市绿化的一种重要方式,同时新修订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也保留了代征公共用地的有关内容,因此在《条例(修订送审稿)》修订中保留了代征绿地的有关内容,同时对移交时限等规定进行了细化,增强了可操作性。
(五)关于法律责任。一是现行条例对绿化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主要是罚款,比较单一。对于绿化违法行为,罚款虽是一种手段,但损失的绿地却无法恢复。针对这一现象,在条例草案的修改中,增加了代履行的内容。这样的规定对于保护绿地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二是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的执法范围。条例修订后,适用范围扩大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应按照市政府的授权,在原范围内开展执法工作。根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处罚权”的原则,在草案修改中,将中心城区、新城、建制镇范围内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交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实施,其他处罚权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三是明确绿化管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种类,将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行为与赔偿损失、补种树木等民事、行政管理行为区别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