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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诚信企业”评定办法

发布时间:2013-05-20   47人浏览
(2013年5月16日第三届八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优化首都发展环境,促进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百万守信企业”创建活动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诚信企业”活动有利于增强企业的法律意识和信用意识,促进企业以诚实守信为荣,诚信经营,从而推动行业自律,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园林绿化市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第三条 凡是公司法人注册地在北京的本协会会员,均可自愿报名参加“诚信企业”评审。本市“诚信企业”实行4A等级制。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考核标准
第四条 申报时间为每年的4月1日-4月20日
第五条 申报条件
1、企业依法设立满两年。
2、工商年检合格。
3、资质在有效期之内。
4、安全生产证在有效期之内。
5、依法为职工缴纳保险。
6、无经营性亏损。
7、无失信违法行为,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无不良行为警示记录。
第六条 考核标准
考核标准采取100分制
1、企业重视商业信誉和信用管理工作,建有完整的信用管理体系。
2、企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的程度。
4、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经营信用良好。
5、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银行信用、工程质量良好。评审参考质监站发布的质量监督管理信息。
6、在本行业企业中比较,经济效益良好。
第七条 评审合格的企业按照获得“诚信企业”荣誉称号年限,实行等级划分:
1、连续5年获得“诚信企业”荣誉称号;具有质量、环境、健康体系认证证书、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证书、省市级颁发的优质工程证书,完成本级施工资质规定年产值的为4A级。
2、连续4年获得“诚信企业”荣誉称号的为3A级。
3、连续2年以上获得“诚信企业”荣誉称号的为2A级。
4、当年获得“诚信企业”荣誉称号的为A级。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协会成立由协会负责人和业内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评审小组一般不得少于10人。
第九条 申报企业符合条件的,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北京市“诚信企业”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4、具有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6、法人承诺书:内容①无经营性欺诈行为。②无恶意竞标。③无违法分包。④无拖欠工人工资。⑤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7、企业自查报告。
8、上年度3项工程完整资料的有效页面。包括甲乙双方合同、竣工验收单、欠款追缴单、业主评价表、合同签订和履约情况一览表、1项完整的工程合同台账,政府项目有质监站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及竣工验收记录。
9、上年度与企业相关的获奖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包括:安全生产证、质量、环境、健康体系认证、省市级颁发的优质工程证书、参加公益活动证书、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及相关荣誉证书,有贷款的需提供资信等级证明。
10、已取得上年度“诚信企业”的单位,可免交上述材料要求的第5项。
第十条 申报企业在按规定时间提交材料齐全后,评审小组按照“诚信企业”考核标准细则进行细项打分。满分100分
评审不满80分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评审小组在查询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后,将评审结果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在网上公示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对公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协会提出复评要求,协会将组织复评核查,发现问题属实的,取消参评企业的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根据公示结果,协会将对合格的企业颁发园林绿化行业“诚信企业”奖牌和证书,并在协会网站和会刊上,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上进行公告。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诚信企业评定成果,扩大社会影响,协会对年度成绩突出的4A诚信企业,经过考察和公示后授予优秀园林企业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牌、光荣榜。
成绩突出的标准如下:
⑴年经营收入超过8000万(监理400万)以上的;
⑵当年获得优质工程的(省市级);
⑶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超过3万元以上的;
⑷本年度未发生重大生产、交通安全事故的;
⑸有明确的企业发展战略、企业管理优秀;
第十五条“获得A级‘诚信企业’称号后,没能继续参加申报“诚信企业”的,第二年在参加评审时将按照降一A等级申报办理,连续两年以上不参加申报的,再参加评审时将按新申报办理。
第十六条 企业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将撤消公示,取消荣誉称号,情节严重的将登录北京市企业信息“不良信息”中,向社会公布。
1、进入“警示信息系统”的。
2、出现经营性亏损的。
3、有经营欺诈行为的。
4、有拖欠工人工资行为的。
5、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第十七条 被撤消“诚信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在没有认真整改之前取消申报资格,经协会审查批准后,可以重新进行申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2013年5月16日第三届八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园林绿化企业协会制定,解释权属于本协会。
第二十条 本办法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园林绿化企业协会
201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