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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发布时间:2011-09-27   41人浏览
                                              炜衡顾字2011年第 cf11162
 
甲方: 北京市园林绿化企业协会
    址: 北京市西三环中路10
邮政编码:100142
    话:88653917
    真:88653916
 
乙方: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所大厦A16
邮政编码:100080
     话:010-62684688
     真:010-62684288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1、为甲方以及甲方会员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乙方指定电话:010-62684688转235(早上10:00——下午5:00);手机:15910899386,曾昕杰律师。
2、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应甲方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
6、应甲方要求,讲授法律实务知识;
7、每个月定期通过电子邮箱向甲方提供书面的法律工作报告,双方指定的电子邮箱是;
甲方:sdyllh@126.com
乙方:zengxinjie@163.com
经甲方要求,乙方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书面的法律工作报告。
8、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甲方成员企业就第一条第二款所列的专案代理事务如果委托乙方办理,由该成员企业向乙方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支付代理费,乙方应优惠收费。
如甲方会员要聘请乙方作为常年法律顾问或者要求乙方提供诉讼、仲裁等专案代理事务的,由该会员与乙方另行协商,乙方保证律师费在价格上给予优惠且有义务将给予甲方会员提供的法律服务工作向甲方汇报。
参与甲方重大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乙方与甲方成员企业另行协商收费事宜,签约后应当向甲方呈报案件的事由和结果。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 罗琼、曾昕杰 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第一款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6、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机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9、半年合作期满,乙方应当对半年合作期内甲方成员企业所经常发生及咨询的问题做出总结并为甲方授课一次,时间为两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