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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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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度园林绿化优质工程评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于:2017-07-06

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各相关单位:

自北京市园林绿化优质工程评比工作开展以来,广大园林绿化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各界热情支持,在增强园林施工企业和园林工程建设单位的质量意识、安全意识、促进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提高和新优植物品种的推广及新优技术的应用,展示新增改造绿地、公园等绿化成果方面均收到良好的效果。为进一步促进城市绿化建设水平的整体提升,鼓励企业树立精品意识,更好地为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做出更大的贡献,使北京的绿化美化走在全国的前面。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决定继续开展园林绿化优质工程评选工作。现就开展2017年度园林绿化优质工程评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目的

通过评选园林绿化优质工程活动,进一步激发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创优质、争精品”工程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增强企业品牌意识,以建设生态园林、科技园林、人文园林的自觉实践,全面推进北京园林绿化建设又好又快发展,为北京市建成生态园林城市作贡献。

二、时间安排

2017年7月10日至8月11日为企业申报递交材料时间。

2017年8月至9月为申报的园林绿化工程评审时间。

三、参评条件

(一)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两年之内竣工的园林绿化工程。

(二)工程地点在北京及京籍单位在外埠的新建、改造园林绿化工程。

(三)申报工程规模:

1、居住区绿化工程:新建绿地纯绿化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绿地率达标的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化工程。

2、庭院绿化工程:新建绿地纯绿化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绿地率达标的工厂、机关、部队、学校、医院、宾馆饭店、公共场所(体育场馆、休闲娱乐场所等)、仓库范围内的绿化工程。

3、道路(河岸)绿化工程:长度1000延长米以上,新建绿地纯绿化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公路及河岸范围内的绿化工程。(单一种树的项目不予受理)

4、屋顶绿化工程:新建绿地纯绿化面积500平方米以上,高出地面以上,周边不与自然土层相连接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顶部以及天台、露台上的绿化工程。

5、地下设施覆土绿化工程:新建绿地纯绿化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顶板上的绿化工程。

6、公园绿地工程:新建绿地纯绿化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街旁绿地、小区集中绿地绿化工程。

7、郊野公园和滨河森林公园:新建绿地纯绿化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绿化工程。

8、园林绿化改造工程:工程总规模达到上述标准且纯种植改造规模在70%以上的各类绿化工程。(单一设施、铺装改造项目不予受理)

(四)申报工程其他条件。

1、设计方案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2、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应依法进行招投标;

3、按照相关标准规范通过工程质量验收;

4、未被当地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通报批评;施工中未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5、申报的工程必须是2015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竣工验收的工程(以四方竣工验收单为准)。

6、以往已申报过的工程不得再次申报。

四、评选办法

(一)北京市园林绿化优质工程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选。

(二)评审委员会由园林绿化相关专业的专家和园林绿化行业主管部门,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的有关人员组成。

(三)评审委员会的专家须执行关联项目回避制度。

五、评选程序

1、企业按项目分类提交申报工程的资料后,由评审委员会初审组对申报工程的资料进行初审。

2、对初审入围的工程项目由评审委员会进行实地评审。

3、根据资料评审与实地评审的得分,采取百分制加权平均的方法,汇总得出评选结果,并报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审定。

4、经审定的评选结果在网上公示10天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六、奖励办法

(一)奖项设立:在评审程序的基础上,综合评议出各分类工程中的优质工程、精品工程。

(二)被评为优质、精品工程的企业,由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颁发证书、奖牌、奖杯。同一个获奖工程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可申请获得同等荣誉。同一获奖工程的项目经理经评审专家推荐后,可申请获得本项工程优秀项目经理称号。

(三)评选结果将录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作为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内全市共享的良好行为信息,并在协会会刊和协会网站上宣传登载。

七、时间要求

申报参评单位,请于2017年8月11日前将申报材料(具体要求附后)报送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工作部(联系电话:88653916、 88653917、68587509)。

 

附件1优质工程申报表.doc

附件2优质工程申报材料要求.doc

附件3优质工程承诺书样本.doc

附件4优秀项目经理申报表.xls

附件5 监理、建设单位优质工程申请书.doc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